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后,并不是合同是千篇一律,双方仍可以参考客观状况变化,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这就会涉及黑百合同问题,涉及补充合同是不是有效的问题,那样建筑工程补充合同,能改变纠纷解决方法吗?
建筑工程补充合同可以改变纠纷解决方法
在实践中,发包人在承包人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一般都会在合同中约定出现的纠纷的解决方法,如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纠纷。并且,都会到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合同进行登记备案。
但有时,双方都可能因为领导更换等各种各样是什么原因,需要改变纠纷解决方法的,那样总是就会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法来达到目的。
虽然这种补充合同,有涉黑白合同之嫌,但只是对原合同纠纷解决的方法的变更,是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中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条件的。由于根据司法讲解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工程价款、工程水平和工期。
因而,该补充合同是合法的,应当认定补充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都要遵循补充合同约定的方法,来解决纠纷。
况且,在建筑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筑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缘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工期、工程价款的,也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所以,在补充合同中改变建筑工程纠纷解决方法,是可以的,不需要担忧会被觉得是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而致使无效。
但,如果涉及工期、工程价款、工程水平等实质性内容变更的补充合同,就可能没有效了,建议有需要的,最好先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下,防止非必须的法律风险。